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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0〕9号
  • 2020-07-08 10:1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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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责改〔20209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杨师忠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041X

址:英德市英城廊步村委会xxx村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6月1日和4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委社下角(原旭明钢铁厂大门对面)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外地运来的固体废物污泥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委社下角(原旭明钢铁厂大门对面)的一处空地倾倒填埋倾倒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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