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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0〕12号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 2020-07-08 11:1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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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罚告〔202012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法定代表人范国池

  详细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

  2020年6月10日、16日,我局会同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烟气管道有破损,部分烟气未经治理设施完全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 序号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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