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0〕10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刘玉勤:
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3****7738
详细地址:广东省清新县禾云镇办坑村委会xxx号
根据九龙镇政府电话通报,2020年5月30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九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非法化工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资25万元人民币在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建设2台反应釜、1台燃煤锅炉等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收据3张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在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生产设备的建设,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