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1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刘玉勤:
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3****7738
详细地址:广东省清新县禾云镇办坑村委会xxx号
根据九龙镇政府电话通报,2020年5月30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九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非法化工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资25万元人民币在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建设2台反应釜、1台燃煤锅炉等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收据3张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