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1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玉勤:
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3****7738
详细地址:广东省清新县禾云镇办坑村委会xxx号
根据九龙镇政府电话通报,2020年5月30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九龙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非法化工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资25万元人民币在英德市九龙镇原九龙水泥厂右侧建设2台反应釜、1台燃煤锅炉等生产设备。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收据3张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1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案件经由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4%以上到5%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五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10144076100124103500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