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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0〕14号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 2020-07-08 11:4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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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英罚〔202014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鸿泰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78882318Y

法定代表人范国池

详细地址:英德市连江口镇大樟工业园

  2020年6月10日、16日,我局会同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烟气管道有破损,部分烟气未经治理设施完全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619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2020年6月29日向我局英德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 序号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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