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1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健谊:
公民身份号码:440106********4030
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村xxx号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0年7月6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固体废物白泥露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堆放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未设置雨污分流、环场废水收集沟渠。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440761001156241035009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