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仟谷农业发展(英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B1165B
法定代表人:刘卫坚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会久尾洞组19号
2020年7月2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会久尾洞组19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120万元人民币在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会久尾洞组19号建设民宿住宅、中医理疗馆等旅游项目设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购货单、电子交易回单、发票及收据共12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我局英德分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经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辩理由不能作为减轻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10144076100124103500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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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