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1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吴健谊:
公民身份号码:440106********4030
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村xxx号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0年7月6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固体废物白泥露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堆放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未设置雨污分流、环场废水收集沟渠。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