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0〕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仟谷农业发展(英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B1165B
法定代表人:刘卫坚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会久尾洞组19号
2020年7月2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到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会久尾洞组19号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120万元人民币在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会久尾洞组19号建设民宿住宅、中医理疗馆等旅游项目设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购货单、电子交易回单、发票及收据共12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