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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0]15号
  • 2020-08-25 16:16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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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0〕1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健谊

公民身份号码:440106********4030

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村xxx号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0年7月6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并于7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固体废物白泥露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堆放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未设置雨污分流、环场废水收集沟渠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白泥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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