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0〕2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陈权胜: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5617
住址:英德市沙口镇洲西村委会xxx组
根据群众投诉,2020年5月20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罗围村民小组塘金冲(地名)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将外地的固体废物生活污泥倾倒在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罗围村民小组塘金冲(地名)的一处山地上,倾倒场所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2020年6月,英德市沙口镇政府委托了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倾倒在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罗围村民小组塘金冲(地名)的一处山地上的固体废物生活污泥进行采样物性鉴别,经鉴别,倾倒的固体废物生活污泥不具有浸出毒性和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是以一般工业废物为主的固废,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害物质。
2020年9月8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罗围村民小组塘金冲(地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倾倒的固体废物生活污泥未清理处置,倾倒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塘金冲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事件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0年10月10日前,将倾倒在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罗围村民小组塘金冲(地名)的固体废物生活污泥交给相关技术规范单位进行清理处置,并向我局提供清理运输处置方案及过磅称重单。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