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0〕2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星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MA4X7AR95T
法定代表人:罗业星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九龙居委
2020年10月12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在英德市九龙镇大陂村工业园建设一条石材破碎生产线。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发票及收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账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10144076100124103500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