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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0〕25号
  • 2020-12-03 14:50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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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0〕2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吴健谊

公民身份号码:440106********4030

住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村xxx号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0年7月6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口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将固体废物白泥露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的地块,堆放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2020年7月,我局委托了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露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地块的固体废物白泥布点采样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判定白泥不属于危险废物,是一般固体废物,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害物质。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清远市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水泥厂地块堆存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在2020年11月10日前,将露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冬瓜铺村独山原车头牌水泥厂地块的固体废物白泥交给相关技术规范单位进行清理处置,并向我局提供清理运输处置方案及过磅称重单。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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