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0〕2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彭天武:
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431
详细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麻坜村委会xxx号
根据石牯塘镇政府电话通报,2020年11月17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石牯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石牯塘镇尧西村委会五驳桥地段鱼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固体废物堆放在英德市石牯塘镇尧西村委会五驳桥地段鱼塘内,该场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在英德市石牯塘镇尧西村委会五驳桥地段鱼塘堆放固体废物,并于2020年12月5日前清理堆放在鱼塘的固体废物,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