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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0〕26号
  • 2021-01-05 16:5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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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2020〕2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天武:

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431

详细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麻坜村委会xxx号

     根据石牯塘镇政府电话通报,2020年11月17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石牯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石牯塘镇尧西村委会五驳桥地段鱼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固体废物堆放在英德市石牯塘镇尧西村委会五驳桥地段鱼塘内,该场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0〕 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案件经由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①同城同行转账或缴现金:户名称:英德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账号:(同城同行转账视同现金缴款,不需填写账号);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②异地或跨行转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开户银行:建行英德支行;银行号:10144076100124103500908001;摘要:英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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