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1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FOAYOF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宝晶路石尾区石苟山
2021年1月4日、5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擅自在二期项目空地内填埋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场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笔录》、《英德市大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填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及现场调查拍摄的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在2021年1月30日前,清理完二期项目空地内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交由相关技术规范单位进行处置。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