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钟上栋: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6639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文田村委会xxx号
根据东华镇政府电话通报有人在东华镇文田村委会太湖组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引发火灾,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派员查处。2020年12月3日,我局英德分局执法人员会同东华镇政府、英德市公安局英华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英德市东华镇文田村委会太湖组39号自家住宅背后的一块空地上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并引发火灾事故,堆放、处置固体废物场所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清理堆放在英德市东华镇文田村委会太湖组39号自家住宅楼背后一块空地上的固体废物,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