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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1〕4号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
  • 2021-03-30 15: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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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责改〔20214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金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73447915

详细地址:英德市桥头镇五石熊屋村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来《关于调查处理有关企业涉嫌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函》及其附件8广东粤北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显示,2020年11月4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进行废气二噁英监测,经监测,你公司烧结机废气排放口二噁英毒性当量浓度为1.88ngTEQ/m³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22-2012)排放限值0.5ngTEQ/m³超标2.76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编号:Z2020/0096)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气污染物迅速分析查找二噁英超标排放原因,开展污染治理整改并组织监测复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如果整改工程复杂,需要时间长,请自行开展停产整治,待整治完成后报我局批准复产并组织监测复查;(3)将整改方案于2021年4月10日前报送我局,及时提供有资质的废气达标监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323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局                   20213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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