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广东卫斯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63332524A
法定代表人:吴月树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英华茶场
2021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扩建5条气雾剂生产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投资额为74.71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设备购买相关票据、《广东卫斯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扩建新增设备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肆佰壹拾叁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