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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处罚-梁神贵
  • 2021-06-04 16:5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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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环英罚〔2021〕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神贵: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10

住址:英德市大湾镇上洞村委会xxx号

  根据大湾镇政府通报,2021年5月12日、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大湾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到大湾镇鸡蓬村委会板厂和大湾镇上洞村委会江头村红光矿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固体废物废塑料、废布碎边角料、生活污泥分别倾倒、填埋处置在大湾镇鸡蓬村委会板厂和大湾镇上洞村委会江头村红光矿场内,倾倒、填埋处置场所均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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