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5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清远市志和竹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P9KF9G
法定代表人:陈志和
详细地址:英德市西牛镇金竹四大厂旧址厂房之二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工艺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公司范围内池塘贮存,利用池塘缺口和水沟排向公司旁边低洼处,再排入英德市西牛镇金竹坑,最终流入英德市连江河西牛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将水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