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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号处罚-志和
  • 2021-06-04 16:57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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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环英罚〔2021〕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志和竹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P9KF9G

法定代表人:陈志和

详细地址:英德市西牛镇金竹四大厂旧址厂房之二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工艺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公司范围内池塘贮存,利用池塘缺口和水沟排向公司旁边低洼处,再排入英德市西牛镇金竹坑,最终流入英德市连江河西牛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5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公司立即封堵了池塘缺口并对排出水沟和低洼处的废水进行了收集;二是公司2020年11月24日收到《关于停产整治的通知》后一直停产亏损至今,无力交纳20万元罚款,望酌情罚款15万元。2021年6月3日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讨论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决定维持行政处罚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将水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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