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3152869633
法定代表人:王录吉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华园南区金北横一路5号
2021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大禹九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编号:DYQD20201115)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