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7号责改-顺泰建筑
  • 2021-06-04 10:5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清环英责改〔2021〕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白沙镇顺泰建筑材料沙石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48H7120

经营者:刘贤德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水心村xxx寮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白沙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问题:(1)水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处理方式与填报的排污登记表中采取的处理方式不相符;(2)排污登记表未填报废水排放去向。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441881MA548H7120001Y)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1年5月21日前完成以下整改工作:(1)严格按照排污登记表填报的处理方式对清洗废水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发生变动的,及时对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填报;(2)按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去向。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 4418810020  粤ICP备09167971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

公安网备44188102000078号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新行政中心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