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梁神贵: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10
住址:英德市大湾镇上洞村委会xxx号
根据大湾镇政府通报,2021年5月12日、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公安局、大湾派出所、大湾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分别到大湾镇鸡蓬村委会板厂和大湾镇上洞村委会江头村原红光矿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固体废物废塑料、废布碎边角料和生活污泥分别倾倒填埋处置在大湾镇鸡蓬村委会板厂和大湾镇上洞村委会江头村红光矿场内,倾倒、填埋场所均未硬底化、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倾倒、填埋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倾倒、填埋处置的固体废物交有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