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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责改-志和
  • 2021-06-04 10:5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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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环英责改〔202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清远市志和竹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2P9KF9G

法定代表人:陈志和

  详细地址:英德市西牛镇金竹四大厂旧址厂房之二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公司范围内池塘贮存,利用池塘缺口和水沟排向公司旁边低洼处,再排入英德市西牛镇金竹坑,最终流入英德市连江河西牛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对池塘缺口进行封堵,停止未经处理的生产工艺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旁边水沟和低洼处等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已排出水沟和低洼处等外环境的生产工艺废水进行收集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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