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7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玉田:
公民身份号码:432824********0737
详细地址: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车头村委会xxx小组
2021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沙口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英德市沙口镇平峰村委会井冲角分矿固体废物暂存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泥状固体废物堆放在英德市沙口镇平峰村委会井冲角分矿空地,堆放场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于2021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的《申请书》申请从轻处罚,经我局研究讨论,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