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8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鑫荣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591345603
法定代表人:郑传强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大道以西、三隅大道以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投资1226400元人民币,擅自建设废旧金属铸造加工项目。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英德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案件经由我局英德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五佰贰拾捌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清远市财政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