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黎溪镇洪辉塑胶五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UXPUC9M
法定代表人:洪仁辉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建设塑料五金加工项目,从事玩具半成品加工,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7.92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9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2021年8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环保处罚听证及陈述申辩的声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捌拾肆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