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9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黎溪镇洪辉塑胶五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UXPUC9M
法定代表人:洪仁辉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建设塑料五金加工项目,从事玩具半成品加工,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7.92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价格评估结论书》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1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建成:处1%以上到2%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捌拾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