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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处罚-八达
  • 2021-09-1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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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20211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94774464W1

法定代表人:梁家权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开发大道1

202171日、77日、81日及8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原料碎玻璃渣露天堆放,没有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2)危险废物废钒钛催化剂堆放在能源车间内,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有渗漏的痕迹,堆放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3)碎玻璃渣破碎生产线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过生产,但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建设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1×600t/d2×900t/d光伏太阳能玻璃和1×120t/d光伏太阳能超白压延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清环【2009185号)、《关于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783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819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202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全未建:处以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18: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三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3000平方米≤密闭式堆场面积<10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非密闭式堆场<5000平方米:处以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生产原料碎玻璃渣露天堆放,没有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2.危险废物废钒钛催化剂堆放在能源车间内,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有渗漏的痕迹,堆放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拾万元;3.碎玻璃渣破碎生产线未建设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陆拾万元总计罚款人民币捌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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