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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告知-英昊
  • 2021-09-15 17:11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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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11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4507712B

法定代表人:徐永奎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S347线以北铜线凹(原大镇水泥厂)

20218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下料口未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下料作业时可见有明显粉尘产生和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201911日《总经理任命书》及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18: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两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3000平方米≤密闭式堆场面积<10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非密闭式堆场<5000平方米: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8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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