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11号告知-星华园林
  • 2021-09-15 17:1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 【字体:    

清环英罚告〔202111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星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NR043W

法定代表人宋卫星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艺盟工业园二号

根据群众投诉,202194,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打磨工艺部分废气(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废气(粉尘)通过抽风机直接向环境排放,地面可见明显积尘;(2)雕刻车间工艺废气(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场所地面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英德市星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80件各种工艺品和1500件建筑装饰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864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18: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堆场面积<500平方米: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9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主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  承办 : 英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 : 4418810020  粤ICP备09167971号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站长统计

公安网备44188102000078号   地址:英德市金子山大道一号路新行政中心综合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