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1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奥达曼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WRNPQ5E
法定代表人:袁卫国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石园兰路洲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打磨房车间产生的部分打磨废气(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废气(粉尘)通过抽风机直接向环境排放,出风口地面可见明显积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英德市奥达曼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80件各种工艺品和1500件建筑装饰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8〕63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18: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一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堆场面积<500平方米: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