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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责改-八达
  • 2021-09-15 17: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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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112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694774464W1

法定代表人:梁家权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开发大道1号

202171日、77日、81日及8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原料碎玻璃渣露天堆放,没有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防扬尘措施;(2)危险废物废钒钛催化剂堆放在能源车间内,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有渗漏的痕迹,堆放场所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3)碎玻璃渣破碎生产线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过生产,但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建设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4)玻璃窑炉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控在202145月份共25天出现数据异常情况。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英德八达玻璃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英环审【201783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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