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1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黎溪镇洪辉塑胶五金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UXPUC9M
法定代表人:洪仁辉
详细地址: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建设塑料五金加工项目,从事玩具半成品加工,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07.92万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厂:
立即停止英德市黎溪镇湖溪移民新村建设五金塑料加工项目。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厂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