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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责改-英昊
  • 2021-09-15 17:1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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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114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东华镇英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64507712B

法定代表人:徐永奎

详细地址:英德市东华镇S347线以北铜线凹(原大镇水泥厂)

20218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下料口未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下料作业时可见有明显粉尘产生和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201911日《总经理任命书》及现场照片、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在202194日前对1#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下料口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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