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20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1230370U
法定代表人:黄云超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大陂村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9月8日、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中的清液池、沉淀池、芬顿池、电解池、调节池的底部有破裂并有废水流入雨水收集渠,经我局英德分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雨水排放口4(DW004)(厂区内西面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90258-1)显示,所测化学需氧量660mg/L、氨氮76.9mg/L,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超标7.3倍、7.69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