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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告知-云超
  • 2021-09-2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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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告202114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1230370U

法定代表人:黄云超

详细址:英德市九龙镇大陂村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2批来电来信)案件,2021年9月8日、10日、12日,我局派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清液池、沉淀池、芬顿池、电解池底部有裂缝并有废水渗透到雨水收集渠,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外环境排放。经我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4(DW004)厂区内西面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90258-1)显示,化学需氧量660mg/L、氨氮76.9mg/L,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超标7.3倍、7.69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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