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告〔2021〕1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范秀同: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7413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组
潘光辉:
公民身份号码:440228*********7411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组
根据英德市公安局移送线索,2021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俩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附近的山脚大坑(小溪流)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实,你俩在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附近的山脚大坑(小溪流)从事非法稀土矿采选活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未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溪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通过暗管排放一般水污染物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俩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俩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俩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