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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告知-小夜城
  • 2021-09-25 16:3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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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告202117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英城小夜城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3MQ0K3J

法定代表人:黄特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新天地一期7座首层21-23号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5批来电来信),2021年9月12日晚,我局派员到餐厅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餐厅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有油烟废气向光明路方向排放。经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餐厅厨房排放的油烟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90352)显示,油烟平均值为3.0,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检测结果超标0.5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餐厅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餐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餐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餐厅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餐厅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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