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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告知-财裕
  • 2021-09-25 16:3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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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罚告2021〕18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英德市财裕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5LD4A8G

法定代表人陈彬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委兰路洲北面自建三层楼房二楼203室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95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汽车配件生产线和环保电机风机罩生产线项目,项目投资额(含厂房租金)为人民币168600元。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8月11日《技术咨询合同》、广东腾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报告文号:粤腾联评字【2021】第042号)、2021年5月6日《厂房租赁合同》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环境管理部分中的序号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拟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零伍拾捌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林锦  电话:0763-3166306

地址:英德市光明路47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英德分局三楼

邮政编码:5130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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