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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号责改-范志件
  • 2021-09-25 16:3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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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环英责改〔202122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范志件

公民身份号码:441881********7438

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

根据英德市公安局移送线索,2021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公安局及英德市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古石塘周边范志件稀土矿采选点进行现场勘察,经查实,发现你在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古石塘利用一个废弃猪栏从事稀土矿收矿尾水行为,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酸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向未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排放,经英德市环境监测站采样检测,检测结果草酸池排放口样品以《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一级标准(pH标准限值6-9)为参照评价标准,草酸池排放口样品pH超出标准限值4.9;矿点旁水塘样品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pH 标准限值6-9)为参照评价标准,矿点旁水塘样品pH超出标准限值1.8;行为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记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英德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英环测水[2021]E135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停止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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