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2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范秀同:
公民身份号码:441822********7413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组
潘光辉:
公民身份号码:440228********7411
住址: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会xxx组
根据英德市公安局移送线索,2021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俩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英德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到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附近的山脚大坑(小溪流)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实,你俩在英德市白沙镇太平村委廖弯陶瓷城附近的山脚大坑(小溪流)从事非法稀土矿采选活动,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未硬底化、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溪排放,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俩:
立即停止排放采洗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俩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俩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俩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俩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俩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俩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俩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