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责改〔2021〕2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英德市沙口镇坚兴奇石园艺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51LLY483
经营者:马可坚
详细地址:英德市沙口镇清溪村委会英坑公路边
根据中央督察组交办案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场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但你场未按要求进行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场:
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尽快完善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我局将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对你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场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