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12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云超聚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791230370U
法定代表人:黄云超
详细地址:英德市九龙镇大陂村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2批来电来信)案件,2021年9月8日、10日、12日,我局派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系统的清液池、沉淀池、芬顿池、电解池底部有裂缝并有废水渗透到雨水收集渠,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外环境排放。经我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雨水排放口4(DW004)(厂区内西面雨水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90258-1)显示,化学需氧量660mg/L、氨氮76.9mg/L,参照《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超标7.3倍、7.69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三、水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8: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或者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且现场正在落实整改措施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