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13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英城小夜城餐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53MQ0K3J
法定代表人:黄特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英州大道西新天地一期7座首层21-23号
根据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15批来电来信),2021年9月12日晚,我局派员到你餐厅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餐厅厨房油烟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有油烟废气向光明路方向排放。经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餐厅厨房排放的油烟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1090352)显示,油烟平均值为3.0,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标准限值,检测结果超标0.5倍。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17号)告知你餐厅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餐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
根据你餐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餐厅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决定对你餐厅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你餐厅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餐厅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