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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处罚-星华园林
  • 2021-09-25 16:3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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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罚202115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英德市星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UNR043W

法定代表人宋卫星

详细地址:英德市白沙镇石园村艺盟工业园二号

根据群众投诉,2021年94,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产车间打磨工艺部分废气(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废气(粉尘)通过抽风机直接向环境排放,地面可见明显积尘;(2)雕刻车间工艺废气(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场所地面有积尘。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关于英德市星华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80各种工艺品和1500件建筑装饰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英环审201864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1年910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11),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中的序号18: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堆场面积<500平方米: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万元。

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指定银行和账号。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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