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环英罚〔2021〕16号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英德市英城新雄新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81MA4W10AY0F
法定代表人:罗银妹
详细地址:英德市英城下街玖洞坜(英桥驾校侧)
2021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蒸压釜开盖出砖时,蒸压釜内的蒸汽未完全收集,部分蒸汽冒出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9月9日向你厂送达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英罚告〔2021〕13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清环〔2019〕352号)附件:1.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二、大气污染防治法部分序号18中:应当采取而未采取其中一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或者堆场面积<500平方米:处以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处理措施、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3日